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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℃低温起动能力试验

蓄电池按5.2.2完全充电结束24 h后,放置在必须带有空气循环的低温箱或低温室中,温度保持在-18℃土l℃,时间不低于24 h,或蓄电池任一中间格温度达到-18℃±l℃时,蓄电池在低温箱或低温室取出后2mm内进行如下放电:
a)以L (A)电流放电30 s,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土0.5%,分别记录放电10 s和30 s时的蓄电池端电压;
b)然后停止放电,静止20 s;
c)以0. 6I。。(A)电流放电40 s,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土0.5%,记录40 s时,蓄电
池端电压;
d)全部试验在90 s内完成。
2—29℃低温起动试验:蓄电池按5.2.2完全充电结束24 h后,放置在必须带有空气循环的低温箱或低温室中,温度保持在-29℃±1℃,时间不低于24 h,或蓄电池任一中间格温度达到-29℃±l℃时,蓄电池在低温箱或低温室取出后2mm内进行如下放电:
a)以Icc,L (A)电流放电30 s,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±0.5%,分别记录放电10 s
和30 s时,蓄电池端电压。
b)然后停止放电,静止20 s;
c)以0. 6Icc.L (A)电流放电40 s,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±0.5%,记录40 s时,蓄
电池端电压;
d)全部试验在90 s内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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